
目前污水處理廠惡臭氣體執行標準主要為《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標準規定了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最近達標檢測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一家醫療機構對污水處理站廢氣自行檢測是該進行無組織排放檢測還是有組織排放檢測產生了疑問。該污水處理站惡臭氣體經處理后由一根8m高排氣筒外排,出于安全考慮,排氣筒高度未達到15m,根據GB14554-1993,低于15m則屬于無組織排放。因此企業咨詢是否可以不進行有組織檢測僅對廠界進行檢測。對此我們進行了研究,并咨詢了相關領域專家。下面就此談一談我們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從合規的角度來說,如果該機構的環評文件及地方生態環境局都沒有對有組織排放這方面提出要求的,且相關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符合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即標準中的表1),那么根據規范要求是可以僅對污水處理站廠界進行檢測的。
從企業環保投入角度分析,有組織排放不僅在前期收集處理設施以及煙囪的建設上增加了投入,后期運行管理費用和每年有組織排放自行檢測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因而,從經濟成本考慮,企業會更偏向于選擇無組織排放。但是無組織排放意味著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如果周圍有居民,那么企業被投訴的風險會更大一些,環保督促期間也有不少企業因為類似問題被投訴過。
如此看來,雖然短期看有組織排放投入更大,但無組織排放其實隱含的風險更大,風險成本反而遠高于有組織排放。
從長遠來看,93版惡臭標準已難以滿足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實際上2018年生態環境部就已經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離正式頒布僅一步之遙。
該征求意見稿不僅加嚴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濃度限值,同時取消了舊標準中對無組織排放源的定義。并且規定了企業應在密閉空間中生產或服務,廢氣經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后達標排放。在《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也談到,“現行標準制訂于上世紀90年代初,管理規定簡單,缺乏密閉生產、廢氣收集和處理以減少無組織排放的要求,與我國強化排污者責任、減少無組織排放的要求不相符?!庇纱丝梢?,在從嚴管控無組織排放的管理背景下,企業應做到應收盡收,盡可能減少無組織排放。因此,我們建議企業不妨利用新標準還未發布這段時間作為過渡期,進行排氣筒及相關技術設備上的升級改造以確保全面達到新標準的要求。
綜上所述,為了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造福社會,同時滿足規范要求,降低企業環保風險,涉及污水站廢氣盡量做到應收盡收,經處理后達標排放。